http://blog.yam.com/rxzranhc/article/25702271

這次應該可以確定是台灣人了,還是高雄人,
這點讓同為高雄人的愛吃葉頗心寒,What a big shame on him/her!!!!   M不削.gif
(希望他/她連身分都是偽造的)

 

這次愛吃葉是透過「誰連結我」這功能不小心找到的,
被偷的是阿甘蝦,已經留言給他/她了,

小偷!
不告而取謂之偷,這句話應該很淺顯易懂吧!
把別人的文章拿來放在你的blog,不代表就是你的文章喔!
更何況還在裡頭加了色情連結和廣告連結,
可以有格調一點嗎?
其他blogger也把法規打給你看了,希望你的眼睛和腦袋都是好的。

<(  ̄ㄧ ̄)q▄︻═╤═─ \( ̄□ ̄")/


大約看一下,被偷的還有香港吃喝篇首爾吃喝篇
留言過程中,啥~~.gif 居然還有台南篇!  
我的媽媽咪呀~~到底幾多篇被偷啊?
他/她的留言區都被我洗版了,還有沒有其它的我就懶得再留言了,總之就是被偷一堆文!  鑽牆.gif
到底是哪個軟體這麼厲害,可以瞬間偷下所有的文?
很好笑的是居然有在2009祝自己2007生日快樂的文耶,  
(1600多篇全部發表時間都是2009.12.07,有時候我真的很懷疑這些偷文者的腦袋裝啥)   喔呵呵.gif
我想我可以合理推論他/她的文章全是偷來的,
現代人到底對著作權法的認識有多少呢?
偷文還放進自己定義的「我的文章」裡,真的是oh my god!


同樣被偷的優娜留言了相關法規,真是實用!

依照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3款規定,所謂著作權,是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,而著作權法第10條前段規定:「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」。換句話說,著作人於完成其著作後,即依法享有著作人格權(即姓名表示權、公開發表權以及禁止不當修改)及著作財產權(如重製、散布、改作及公開傳輸權等),任何人未經授權原則即不得加以利用。

因此,落格寫手在未經著作權人同意的情況下,將音樂(音樂著作)、歌曲(錄音著作)或文章(語文著作)、圖片(美術著作)刊載於個人部落格上,就會有侵害著作權人之「重製權」(著作權法第22條)及「公開傳輸權」(著作權法第26條之1)之的可能性。

以下簡要說明「重製權」與「公開傳輸權」的規定:

著作權法上所謂「重製權」,是著作權人之專有權利,依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規定,「重製行為」是指以印刷、複印、錄音、錄影、攝影、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、間接、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。

此外,著作權法上所謂「公開傳輸權」,乃指「公開傳輸行為」係著作權人之專有權利;依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0款規定,「公開傳輸行為」是指以有線電、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,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,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,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。

「重製權」與「公開傳輸權」都是著作權人才能享有的權利,因此部落格寫手未經著作權人同意,將其著作上傳、下載、傳送或儲存之行為,即可能已侵害著作權人之「重製權」;而若將其著作刊載於個人部落格上,使部落格瀏覽者可以於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,選擇想要接收之著作內容之行為(對公眾提供),則可能違反著作權法第26條之1「公開傳輸權」之規定。

還有一種更不可取的情況,就是部落格寫手們把著作權人的著作加以轉載,並且用自己的名字當作者(例如:轉載王小明的文章,卻標明作者是陳小五),這是侵害著作權人的「著作人格權」,也是違反著作權法的規定。

從以上的分析,部落格寫手如果要刊載別人的著作,必須要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,否則可能會有侵害他人著作權之行為,依法最高可處3年以下之有期徒刑(侵害著作人格權最高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),以及負擔民事賠償責任,提醒各位部落格寫手應該特別注意。

 

所以我該報警嗎?  M沉思.gif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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